吴浈,男,汉族,1958年5月生,江西南丰人,1975年8月参加工作,中国共产党员,研究生学历。曾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2019年11月15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吴浈受贿、滥用职权案,对被告人吴浈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中文名

吴浈

国籍

中国

民族

汉族

出生日期

1958年5月日

毕业院校

法国普瓦提埃大学

出生地

江西南丰

人物履历

曾任江西省卫生厅医教科技处干部;江西省卫生厅药政管理局副局长、局长;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

2006年09月,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其间:2007年08月——2011年06月,兼任国家药典委员会秘书长);

2013年04月,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党组成员、食品药品安全总监;

2013年07月,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2015年08月,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兼)。

人物事件

立案审查

2018年8月1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关于吉林长春长生公司问题疫苗案件调查及有关问责情况的汇报。

决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吴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副局长、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分管药化注册管理、药化监管和审核检验等工作)进行立案审查调查。

违纪被查

2018年8月16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吴浈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开除党籍

2019年2月2日,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吴浈开除党籍处分;

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

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1]

依法逮捕

2019年2月26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吴浈涉嫌滥用职权、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对吴浈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提起公诉

2019年4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吴浈涉嫌滥用职权、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已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

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吴浈在担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兼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期间,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

利用担任江西省卫生厅药政管理局局长、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

2019年5月30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兼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吴浈受贿、滥用职权一案。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浈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6年至2018年,被告人吴浈先后利用担任江西省卫生厅药政管理局局长、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药品审批、子女就业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71.1106万元;

被告人吴浈在2009年担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期间,以及2017年至2018年担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兼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期间,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

提请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被告人吴浈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吴浈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吴浈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50余人旁听了庭审。

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19年11月15日上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兼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吴浈受贿、滥用职权案,对被告人吴浈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吴浈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6年至2018年,被告人吴浈先后利用担任江西省卫生厅药政管理局局长、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药品审批、子女就业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71.1106万元。

被告人吴浈在2009年担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期间,以及2017年至2018年担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兼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期间,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浈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鉴于吴浈受贿1220万元系未遂;

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和部分滥用职权犯罪事实,其受贿罪构成自首;

认罪悔罪,受贿赃款赃物部分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