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气污染是指汽车排放的有害气体引起的空气污染。主要有害气体为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碳氢化合物、微粒等。

发动机使用化石燃料完全燃烧时,将只产生二氧化碳和水蒸气。但是实际上燃料在发动机内不可能完全燃烧,排气内会产生有害的污染物。目前,对大气污染和人类健康影响很大且已经被各国排放法规限制的汽车尾气排放物是CO、HC、NOX和微粒。

中文名

排气污染

定义

指汽车排放的有害气体引起的空气污染

排气污染的危害

发动机使用化石燃料完全燃烧时,将只产生二氧化碳和水蒸气。但是实际上燃料在发动机内不可能完全燃烧,排气内会产生有害的污染物。目前,对大气污染和人类健康影响很大且已经被各国排放法规限制的汽车尾气排放物是CO、HC、NOX和微粒。

一氧化碳(CO)

一氧化碳(CO)为无色无味气体,严重危害人体的循环系统和神经系统。CO与血红蛋白的结合能力是氧的200-250倍,CO吸入人体后,会迅速与血红蛋白结合,严重阻碍了血红蛋白的输氧能力。空气中CO的体积分数超过0.1%时,就会导致头痛、心慌等中毒症状;超过0.3%时,可在三十分钟内致人死亡。

碳氢化合物(HC)

碳氢化合物(HC)主要包括碳氢燃料及其不完全燃烧产物、润滑油及其裂解和部分氧化产物,如烷烃、烯烃、芳香烃、醛、酮、酸等数百种成分。烷烃基本上无味,它在空气中可能存在的含量对人体健康不产生直接影响。烯烃略带甜味,有麻醉作用,对粘膜有刺激,经代谢转化为对基因有毒的环氧衍生物。烯烃有很强的化学活性,与NOX一起会在日光紫外线的作用下形成毒性很强的光化学烟雾。芳香烃具有毒性且致癌,可以引起人体多处的病变,如白血病以及中枢神经和肝脏的损伤。醛类是刺激性物质,对眼粘膜、呼吸道和血液有害。

氮氧化物(NOX

车用发动机尾气中的氮氧化物(NOX)是NO和NO2的总称,其中绝大部分是NO,在燃烧后期或排气过程中部分NO氧化成NO2。一氧化氮是无色气体,本身毒性不大,但在大气中缓慢氧化成NO2。NO2为褐色气体,气味带有刺激性,吸入人体后引发咳嗽、气喘等症状,严重的可引发肺气肿和心肌损伤。NOX还是光化学烟雾的罪魁祸首。

颗粒物(PM)

颗粒物(PM)的成分复杂,其危害的大小与粒径的大小直接相关,颗粒物的粒径越小危害越大,粒径在10微米以下的颗粒被人体吸入后,会沉积在肺叶组织中,引起肺脏的病变。粒径在1微米以下的颗粒更容易沉积,而且能够通过肺泡进入血液,危害更大。

减少排气污染的主要措施

欧盟的环保专家认为,要减少汽车污染对城市环境的危害,最有效的办法是调整城市交通政策,大幅减少私家车数量,优先发展公交,提倡自行车交通;同时,还应加速发展、普及环保型汽车,减少对石化燃料的依赖。要从根本上减少汽车尾气排放,必须不断升级现有的发动机技术,同时增加清洁的替代燃料的使用量,发展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车等新能源汽车。

目前,降低排放的发动机技术可以分为机内措施和后处理技术这两种。机内措施主要是通过优化发动机的混合气形成和燃烧过程的控制技术、废气再循环技术、增压中冷技术等手段来降低有害排放物的产生。而后处理技术主要是通过催化剂的作用,将尾气内的有害成分净化为无害气体。汽油机的尾气处理装置比较常见的是三效催化转换器。柴油机比较常用的后处理技术是NOx捕集技术(Lean NOx Trap,LNT)、选择性催化还原技术(Selective Catalytic Reduction,SCR)、微粒捕集技术(Diesel Particulate Filter,DPF)、氧化催化技术(Diesel Oxidation Catalyst,DOC)。其中稀混合气NOx捕集技术和选择性催化还原技术主要降低氮氧化物的排放,氧化催化技术和微粒捕集技术主要降低颗粒物的排放。[1]

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节选)

【颁布单位】国家环保局、公安部、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解放军总后、交通部、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

【注】(1990年8月15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公安部、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交通部、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汽车排气污染的监督管理,防治大气污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切生产、改装、使用、维修、进口汽车及其发动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对汽车排气污染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指导、协调各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辖地区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的汽车及其发动机产品的排气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对在用汽车排气污染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及其设在各地的商检机构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对进口汽车排气污染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

军队车辆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对军用车辆排气污染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将汽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汽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采取措施控制汽车排气污染,保护大气环境。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汽车生产主管部门必须将汽车排气污染控制工作纳入生产建设计划,采取技术措施,将汽车及其发动机排放指标纳入产品质量指标,保证汽车及其发动机产品稳定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汽车维修主管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技术措施,将排放指标纳入汽车维修质量标准,保证汽车及其发动机的维修质量稳定地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七条;对控制汽车排气污染有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