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促进会(ChinaAssociationforPromotingInternationalEconomic&TechnicalCooperation),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的在国家民政部正式登记的全国性一级学会。学会原由中国科协副主席、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王选院士担任会长,现任会长是首批中国工程院院士倪光南同志。

理事会成员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领导;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社科院和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高等学府的著名专家、学者;国内有影响的首钢、中石化集团等企业代表。是一个高层次、高水平、高素质的横跨经济和技术两大领域、联系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资源、致力于推进企业之间、企业和政府、研究机构、国际组织之间的交流和合作的社会团体。

中文名

中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促进会

外文名

China Association for Promoting International Economic & Technical Cooperation

性质

全国性一级学会

现任会长

倪光南

基本内容

图片

中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促进会(ChinaAssociationforPromotingInternationalEconomic&TechnicalCooperation)是在民政部正式登记的全国性一级学会,成立于1992年。历届理事长为董玉昌、王选、倪光南、郑树山,第五届理事长由国家公务员局原副部长级副局长杨春光担任。名誉理事长为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党组成员司马义•铁力瓦尔地。

学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以促进中国与世界融通、技术与经济融通、资源与资本融通、财富与才智融通为己任,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助力党和国家“七大战略”实施,为决胜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服务。[1]

促进会围绕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主要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组织与提供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信息与咨询服务;

(二)组织与支持会员开展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理论研讨与投资项目洽谈;

(三)组织与支持会员开展国际经济技术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

(四)宣传与普及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的经济、技术、法律与业务知识;

(五)组织编辑出版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科学及其相关学科的信息类、学术类、应用类书刊;

(六)促进与开展对会员的继续教育与技术培训;

(七)维护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的单位和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八)表彰本会会员中优秀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的单位和工作者,评审优秀论着和成果;

(九)组织与开展其它与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有关的各项社会活动。

学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促进会,英文名称:(CHINAASSOCIATIONFORINTERNATIONALECONOMICTECHNICALCOOPERATION,)缩写:(CAIETC)。

第二条本团体是中国从事促进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的专业工作者、理论工作者和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联合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倡导“进取、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以促进中国与世界融通、技术与经济融通、资源与才智融通为己任,积极促进政府部门、学术界、企业界在经贸技术领域的协作,促成国际金融界、科技界、企业界来华投资合作,为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本团体围绕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面向海内外,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组织与提供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信息与咨询服务;

(二)组织与支持会员开展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理论研讨与投资项目洽谈;

(三)组织与支持会员开展国际经济技术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

(四)宣传与普及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的经济、技术、法律与业务知识;

(五)组织编辑出版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科学及其相关学科的信息类、学术类、应用类书刊;

(六)促进与开展对会员的继续教育与技术培训;

(七)维护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的单位和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八)表彰本会会员中优秀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的单位和工作者,评审优秀论着和成果;

(九)组织与开展其它与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有关的各项社会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从事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全国性的与本团体业务相关的社团。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履行入会程序,即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五个人会员为从事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的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履行入会程序,即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提供;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本团体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团体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0年6月6日第四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