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担货物的特点是运量零星、批数较多、到站分散、品种繁多、性质复杂、包装条件不一、作业复杂的货物。

中文名

零担货物

外文名

less-than-truckload cargo

特点

运量零星、批数较多、到站分散等

多数零担货物

工程机械、电子电器、生物医药等

分类

普通、笨重、危险零担货物

法律法规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定义

中国铁路规定:按零担托运的货物,一件体积不得小于0.02立方米(一件重量在10公斤以上的除外),每批不得超过300件。铁路合作组织在《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中规定,一批货物的重量小于5000公斤,按其体积又不需要单独一辆货车运送的货物,即为零担货物。简单来说,零担货物就是指货物的重量和体积不需要一个整车运输的货物。大部分零担货物为工程机械、电子电器、生物医药、鲜活产品、烟草饮食、纺织品等高附加值产品,也是铁路俗称的“白货”。

分类

在零担货物运输中,根据零担货物的性质将其分为普通零担货物、笨重零担货物和危险零担货物三种。

零担货物

(1)普通零担货物,指普通成件包装,无危险型或危险性极小的,并容易和其他货物拼装,件重、体积、长度均不足整车装运。[1]

(2)笨重零担货物,指一件货物重量超过1吨,体积大于2立方米或长度在5米以上,其性质适宜用敞车装运和吊装吊卸的货物。

(3)危险零担货物,指在运输过程中,具有易燃爆炸、腐蚀、毒害和放射性等特性,并能按零担办理的危险货物。

就运输方式而言,零担货物运输又可分为公路运输、铁路运输和航空运输三种方式。其中公路运输以其灵活、便捷等特点,成为零担货物的主要运输方式;而路途较远,不便以公路形式运输的货物选择铁路零担运输形式;其余价值较高、易破损的货物则常以航空运输形式运输。

特点

零担货物的特点是运量较少、批数较多、到站分散、品种繁多、包装条件不一、作业复杂。

(1)从数量和批次上来说,零担货物数量较小但批次较多,同一批货物大不能装满一整车,每列车都装有数批次的货物;

(2)从到站上来说,同一整车货物有不同的到站;

(3)从品种上来说,零担货物拥有大量的品种,货物的大小、形状、重量、品质各不相同;

(4)从包装条件上来说,零担货物由于品种过多,不同类型货物对于包装的要求也各不相同;

(5)从作业上来说,零担货物运输以往是用棚车装载运输,中间作业涉及装卸、加固、搬运等过程,作业比较复杂。

零担货物的这些特点使得零担货物运输十分不方便,并因其市场小、利润低、工作量大、作业环节多、安全性差而逐渐被铁路货运放弃。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人们生活的方式逐渐转变,社会对于快捷货物运输的需求越来越大,零担货物运输市场规模急剧扩张。

零担货运方式

快件零担货运是指从货物受理的当天15时起算,300公里运距内,24小时以内运达;1000公里运距内,48小时以内运达;2000公里运距内,72小时以内运达。特快专运是批应托运人要求即托即运,在约定时间内运达。零担货运经营方式可采用定线、定点、定班运输形式或定线、定点、不定班运输形式。经营方式经批准后,不得随意变更。

托运人办理零担货物托运需填写“道路货物运单(丙类)”(以下简称运单),按《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办理,如有特殊运输要求,经承托双方同意,在运单中注明特约事项。凡属法令禁限运货物,受理时应查验有效证明;零担危险货物,不准与普通货物混装。

运输法律法规

针对零担货运的需求,交通部1987年《汽车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颁布,规定实行全民、集体、个体(联户)运输业多家经营。同时对零担班线的开辟、停开及变更规定了各级交通部门的审批权限。1986年全国第三次汽车零担货物运输工作会议后,汽车零担货物运输又有了新的进展。到1987年底,全国共有汽车零担运输班线3400多条,其中跨省的1200多条。各地运输企业在改善服务质量、提高经营水平方面有很多创新。如河北省石家庄地区汽车运输总公司零担站,利用承包的形式,积极开展上门取货送货的服务项目;浙江、江苏等省的部分零担货运场站开展城市至乡村零担货物快件运输业务,受到用户欢迎。根据业务发展需要,1987年交通部先后制定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汽车零担货运站站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汽车货运站收费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汽车零担货物运输统计指标和计算方法》等管理办法和规定。19%年交通部颁布了《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了《汽车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这些办法和规定的实施,对零担运输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二月。但是,当公路零担货物运输发展到一定阶段,以上法规的规定已不能满足进一步发展的需求,阻碍了公路零担货物运输的发展,因此,2005年,交通部颁布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废止了《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而法规对公路零担快运的单件重量、运达时限、是否使用厢式车、运达方式以及相应的责任义务等没有明确规定,不利于行业部门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