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普查,是指为了全面掌握中国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情况,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及其数据库系统,为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奠定基础所进行的全面性调查。经济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国务院发布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七条 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标准时点为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除2004年条例发布第一次经济普查为2004年外,以后逢3和逢8年份为经济普查年。

中文名

经济普查

外文名

Economic Census

类型

全面性调查

对象

境内从事第二、三产业法人单位

周期

逢3和逢8年份为经济普查年

普查对象

普查的对象是境内(不包括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从事第二、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普查在行业上涵盖除农业外的各行各业,普查内容包括:基本属性、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消耗、科技活动、从业人员等方面,调查表式有42种,调查指标1000多个。

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由地方各级政府负责辖区内普查的组织实施。各级编制、民政、国税、地税、工商、技术监督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向同级普查工作机构提供其审批或登记的单位资料,按普查工作的统一要求,做好单位清查工。

普查内容

经济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普查表分为以下三类:

1、普查通用表。

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普查表、企业普查表、非企业单位普查表;

2、专业普查表。

包括规模以上工业、资质内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房地产开发业企业的普查表;

3、部门普查表。

包括铁路运输业普查表、银行业及相关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证券业、保险业财务表。

普查表规定

1、 普查表的各个项目以及编码都必须使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需要用文字表述的,必须用汉字,工整、清晰地填写;需要填写数字的,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

2、在填写普查表的属性标识时,首先在选中的属性代码上划圈,然后在□中填写代码,每□中只填一位数字。

3、 普查表中,凡限某一行业或某类单位填报的项目,其他行业或单位免填,代码不需填“0”。

4、《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中的数量指标(如:从业人员数、全年营业收入、资产总计等指标),应填写包括其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在内的全部数据;《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中的经济指标,只填写本单位的数据。

使用标准

1、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T11714-1997)

2、统计上使用的行政区划代码结构及编制规则

3、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

4、 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

5、 关于统计上公有和非公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

6、 单位隶属关系代码(GB/T12404―1997)

7、 统计上单位划分的规定

8、主要工业产品产、销、存目录

9、科技统计分类目录

10、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编码

11、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12、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13、零售业态分类标准(GB/T 18106-2004)

14、批发和零售业商品类值目录

15、 商品交易市场类别目录

组织实施

经济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条例规定:

(一)国务院设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小组负责经济普查的组织和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经济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应当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相应设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当地的经济普查工作;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经济普查工作。

(三)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经济普查机构,负责完成国务院和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的经济普查任务。

(四)大型企业应当设立经济普查机构,负责本企业经济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经济普查表的填报工作。

第三次普查

主要目的

全面调查了解中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中国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进一步查实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摸清中国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全面更新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健全统计工作的部门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普查对象

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中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普查时间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

组织和实施

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突出重点,优化方式,统一组织,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经费保障

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工作要求

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利用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全面建立普查区电子地图;巩固和拓展统计联网直报系统成果;积极推广使用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努力提高普查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减轻基层普查人员的工作负担。

加强宣传工作。各级普查机构应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要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