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春良,男,汉族,1964年1月生,辽宁铁岭人,1985年11月参加工作,1986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北京林业大学林业经济管理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管理学博士学位。曾任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内蒙古民族艺术剧院党委书记、院长(正厅级)。2020年6月,2020年6月,经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对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内蒙古民族艺术剧院原党委书记、院长刘春良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立案审查调查。给予开除党籍、公职处分。

中文名

刘春良

出生日期

1964年1月日

政治面貌

中共党员

国 籍

中国

民 族

汉族

性 别

人物履历

1985年08月—1990年07月,任黑龙江省兰西县兰西镇团委书记;

1990年08月—1992年05月,任黑龙江省兰西县兰西镇副镇长;

1992年06月—1993年11月,任内蒙古扎赉特旗政府旗长助理;

1993年12月—1995年11月,任内蒙古扎赉特旗政府旗委常委、副旗长;

1995年12月—1997年07月,任内蒙古扎赉特旗旗委副书记;

1997年08月—2001年12月,任内蒙古阿尔山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市长;

2001年12月—2003年11月,任内蒙古阿尔山市委书记;

2003年11月—2010年07月,任兴安盟委委员、宣传部长;

2010年07月—2014年01月,任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2014年01月—2019年01月,任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内蒙古民族艺术剧院党委书记、院长;

2019年01月—2020年03月,任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内蒙古民族艺术剧院党委书记、院长。

人物事件

依法逮捕

2020年5月18日,刘春良涉嫌受贿、贪污一案,由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通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日前,通辽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贪污罪对刘春良作出逮捕决定。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立案双开

2020年6月,经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对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内蒙古民族艺术剧院原党委书记、院长刘春良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刘春良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宗旨意识淡薄,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收受他人财物;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安排家属吃空饷;对重大项目实施未按规定进行招投标;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用公款报销应由其个人支付的费用,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刘春良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和贪污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刘春良开除党籍处分;由内蒙古自治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