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S是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的简称,是为服务贸易总协定。

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作为WTO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对服务贸易的定义已被各国普遍接受。

GATS 是 1982年 美国在GATT部长级会议上提出进行多边服务贸易谈判的建议,1986年的“乌拉圭回合”谈判将服务贸易纳入谈判议题。直到1993年12月“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时,《服务贸易总协定》达成,于1995年正式生效。

中文名

服务贸易总协定

外文名

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简称

GATS

生效时间

1995年

制定时间

1993年12月

提出

美国

定义

GATS以服务贸易的四种提供方式即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对服务贸易作出了全面的定义(以下称GATS定义),这个定义已成为国际服务贸易的权威定义。

跨境交付

(Cross-border supply)

指服务提供者从一成员的境内向另一成员境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这种服务贸易方式强调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在地理上的界限,跨越国境和边界的只是服务本身,它与一般的货物贸易方式非常相似。如在美国的律师为在中国的客户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这种形式仅是服务本身跨越国界,没有人员,物质的流动。

境外消费

(Consumption abroad )

指服务的提供者在一成员境内向来自另一成员的消费者提供服务,即服务消费者移动到提供者境内享用服务。如中国公民到美国旅游或求学。

商业存在

(Commercial Presence)

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另一成员境内设立商业机构,为其境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商业机构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的分支机构或代表处。商业存在实际上就是一国服务提供者到东道国去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就地生产就地销售服务。商业存在可以由东道国人员组成,也可由外国人参与,但这些外国人应以自然人流动方式提供服务。例如,一成员的银行或保险公司到另一成员境内开设分行或保险公司,提供金融、保险服务。

自然人流动

(Presence of natural persons)

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身份进入另一成员境内提供服务。与商业存在不同的是,它不涉及投资行为,如境外劳务服务等。

分类

GATS参照《联合国中心产品分类系统》将服务贸易划分为12个部门,并在此基础上又进一步细分出160多个分部门或独立的服务活动。12个大的服务贸易部门是:商业服务(包括专门服务和计算机服务)、通讯服务、建筑和相关工程服务、分销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包括银行和保险服务)、与健康相关的服务和社会服务、旅游与旅游相关服务,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运输服务、其它未包括的服务,但是GATS不包括政府为实施职能的服务。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上述四种提供方式的分类并非基于服务贸易部门的划分,事实上,许多服务贸易部门都可能同时涉及以上几种提供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