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贷款是由两家或数家银行一起对某一项目或企业提供贷款。联合贷款的金额一般小于银团贷款,组织形式比银团贷款简单,没有主牵头行和牵头行之分。。

中文名

联合贷款

特点

减少了借款成本

适用对象

商业银行

发放者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发展历程

联合贷款的起源可溯自1960年代,当时由于欧洲美元(Eurodollar)的诞生,以及国际银行间市场开始发展,不同国家或地区的银行开始有机会在共同的条款及利率基础下,参与联合贷款。最被普遍采用的利率基础便是LIBOR(伦敦银行间拆款利率),在这个基础下,对信用品质不同的借款人,共同建立起一套市场游戏规则,也就是借由加码来反映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因此,银行可在市场上以LIBOR拆入资金,参与联合贷款,赚取其中的差价。

70年代初,发展中国家对借贷资金的需求猛增,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的贷款远远满足不了它们的需要。当时虽然商业银行对发展中国家的贷款有所增加,但还存在许多难以解决的困难;

①向发展中国家发放长期项目贷款风险大,商业银行对此态度谨慎。

②项目贷款十分复杂,需要各方面的专业人才,多数商业银行无力独自承担。

③当时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没有可能直接进入国际货币市场借取商业贷款。联合贷款在不同程度上解决了上述矛盾。

联合贷款自70年代初出现以来,发展很快。80年代初的国际债务危机之后,商业银行开始收缩对发展中国家的贷款。为了缓和债务危机,鼓励商业银行向发展中国家贷款,世界银行积极鼓励商业银行参加联合贷款,并且开始实行更加有利于商业银行的新的联合贷款方法。新的《联合贷款试验方案》于1983年1月由世界银行执行理事会通过,并于1984年开始实行。

其主要特点是:世界银行在联合贷款中,除提供自己部分的贷款外,还参与商业银行的贷款。新的联合贷款方法可以减少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又可延长商业贷款的期限,对商业银行和发展中国家都有利。但这种联合贷款方法使联合贷款技术和程序变得更加复杂,世界银行与商业银行以及它们与借款者之间很难达成协议。

操作

收费标准

联合贷款按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和办法计收利息。联合贷款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如,管理费、代理费、安排费等由合作行承担。按照联合贷款的定义来看,联合贷款是由两家或数家银行一起对某一项目或企业提供贷款,贷款利息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和办法计收的。其中,联合贷款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如,管理费、代理费、安排费等由合作行承担。[1]

期限

联合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与承办行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的宽限期,可有短期、可有长期,但最长不能超过与承办行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