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原子能机构(原子能机构)于1957年成立。它的法定宗旨是加速并扩大原子能对全世界和平、健康和繁荣的贡献。原子能机构的职能之一是与联合国的主管机关和有关的专门机构协商并酌情合作,制定保护健康和尽量减少生命和财产危险的安全标准(包括对劳工条件的此类标准);规定这些标准对原子能机构本身运作的适用范围以及对于使用由原子能机构、应其请求或在其控制或监管之下提供的材料、劳务、设备、设施和信息的动作的适用范围;并规定这些标准应缔约各方的请求适用于任何双边或多边安排之下的动作的范围或应某一国的请求适用于该国在原子能领域中的任何活动的范围。

中文名

联合国原子能机构

外文名

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

成立时间

性质

国际组织

简介

国际原子能机构(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IAEA)成立于1957年7月29日,是一个致力推广和平使用核能的国际组织。该机构及其总干事穆罕默德·埃尔巴拉迪(Mohamed ElBaradei),在2005年10月6日因“防止核能被用于军事目的,并确保最安全的和平利用核能”而共同获得诺贝尔和平奖。国际原子能机构总部设于奥地利维也纳维也纳国际中心。它共有150个成员国。

宗旨

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宗旨是加速扩大原子能对全世界和平、健康和繁荣的贡献,并确保由机构本身,或经机构请求、或在其监督管制下提供的援助不用于推进任何军事目的。它始建时有一个简单的信条——“让原子能为和平服务”。这意味着核技术应该安全地用于能源生产、健康、农业和水资源保护等为人类服务的和平目的。国际原子能机构规定,任何国家只要经过机构理事会推荐和大会批准,并交存对机构规约的接受书,即可成为该机构的成员国。截至2006年2月,国际原子能机构共有139个成员国。

组织结构

国际原子能机构的组织机构包括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大会由全体成员国代表组成,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秘书处是执行机构,由总干事领导,下设政策制定办公室、技术援助及合作司、核能和核安全司、行政管理司、研究和同位素司以及保障监督司;作为决策机构,理事会负责审查国际原子能机构预算、相关项目及成员国申请国,并向大会作出推荐。理事会的职责还包括批准相关安全协定,任命总干事等。理事会每年改选一次,由大会指定和选举产生。在每届固定的35名成员中,11个成员由国际原子能机构大会指定,任期一年。这11个成员按地区分配,由各地区内核工业最发达的国家担任。其他24名成员由大会选出,任期两年。

组织公约

自成立以来,国际原子能机构在保障监督和和平利用核能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先后主持制定了《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核安全公约》、《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料管理安全联合公约》、《修订〈关于核损害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议定书》和《补充基金来源公约》等一系列与核安全、辐射安全、废物管理安全标准有关的国际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