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奖励是指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的状况以及群众的实际需要,通过制定相关的社会经济政策或直接制定有关的政策措施,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给予照顾和优先优惠,保障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基本项目的避孕节育服务项目的需要,并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和精神鼓励。

中文名

计划生育奖励

实质

政策措施

单位

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标准

1、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

从2013年起,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000元。

2、落实计划生育手术奖励补助标准

从2015年起,新落实绝育手术的农村二女户,每户除领取《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法定奖励金3000元外,增发一次性奖励金7000元。2015年以前落实绝育手术的农村二女户,夫妻双方每人每年可领取奖励金360元,直至“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转为我市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对象。

3、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金标准

从2015年起,城乡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结扎户等计生家庭的奖励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纳入低保家庭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

4、农村部分计生家庭贡献奖励标准

对2015年及以后新增的符合再生育条件,自愿放弃再生育的农村计生家庭,不再实施贡献奖励制度。对已纳入计生贡献奖励的对象仍按原政策执行,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0元标准的贡献奖励金,直至“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转为我市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对象。

5、城乡社保对计划生育对象的补助标准

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由政府为其代缴不低于50%的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市、县政府承担。对农村45~59周岁生育两个女孩或一个子女的夫妻,以及城镇45~59周岁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选择不同缴费档次予以相应政府补贴的基础上,再增加20元缴费补贴。

问题

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和免费服务得不到落实。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每年不低于40元。在机关、事业单位一般能得到落实,但私营企业职工、城区失业人员、下岗离岗人员、无业人员无着落。[1]

各地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金亦未广泛有效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