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人民服务是指“为人民的利益而工作的思想和行为”,是由中共中央主席毛泽东最先提出的共产主义道德的基本特征和规范之一,也是中国共产党党员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定义务。

中文名

为人民服务

外文名

Serve the people

释义

为人民的利益而工作的思想和行为

最先提出

毛泽东

性质

基本特征和规范

历史演变

“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的一个重要的原则,它源于1944年9月8日毛泽东主席作的一次著名的演讲。当时,在为战士张思德举行的追悼大会上,毛泽东主席第一次从理论上深刻阐明了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这个演讲经整理后以《为人民服务》为题,发表在延安《解放日报》和国民党统治区《新华日报》等报纸上,1953年收录于《毛泽东选集》第三卷。

1944年10月毛泽东主席在接见新闻工作者时指出:“三心二意不行,半心半意也不行,一定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从此,“为人民服务”表述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1945年4月在党的七大题为《两个中国之命运》的开幕词中,毛泽东主席说:“我们应该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全心全意地为中国人民服务,在现时,为着团结全国人民战胜日本侵略者,在将来,为着团结全国人民建设新民主主义的国家。”在七大政治报告《论联合政府》中他强调:“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一刻也不脱离群众;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出发;向人民负责和向党的领导机关负责的一致性;这些就是我们的出发点。”也是在党的七大上,“中国共产党人必须具有全心全意为中国人民服务的精神”这句话被写入了党章。

而且其后又写入宪法,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定义务。《宪法》第18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效忠人民民主制度,服从宪法和法律,努力为人民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将其作为座右铭和行动口号加以使用。

毛泽东之后的历届领导人也都坚持并不断发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邓小平主张以“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答应不答应”来检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效果,并于1985年提出“领导就是服务”,从而把执政党的领导作用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紧密地联系起来。江泽民明确提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键在坚持与时俱进,核心在坚持党的先进性,本质在坚持执政为民。”胡锦涛强调:党员干部一定要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奋斗的目标。我们一定要始终与人民心连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是我们党始终得到人民拥护和爱戴的根本原因,对于充分发挥党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至关重要。我们任何时候都必须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内涵

第一,“为人民服务”是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有两个基本观点,一个是生产力观点,一个是群众观点。生产力观点揭示了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我们讲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讲根本任务、基本路线等等,主要是依据这一观点。而群众观点则揭示了人民群众是创造历史的动力。毛泽东主席认为:“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只有落后的领导,没有落后的群众!群众是真正的英雄!”等等。因此,坚持“为人民服务”也是坚持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观点的必然要求。

第二,“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党之所以能够带领全国人民取得革命胜利、打败日本帝国主义和蒋介石反动集团,之所以能够取得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成就、在一穷二白的基础上建设了崭新的社会主义国家,就是因为党代表了人民的利益和愿望,得到了人民的拥护和支持。“为人民服务”作为我们党的根本宗旨,是由党的性质决定的。所谓“宗旨”,就是必须坚决、坚定、坚持,不能改变的东西;所谓“宗旨”就是本质、本色;“宗旨”要是变了,就叫做变质、变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党的根本宗旨,只要共产党存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就不能改变,也绝不能以任何理由把全心全意,变成三心二意、半心半意、假心假意甚至无心无意。如果这个宗旨变了,就是对人民的脱离、对人民的背叛,最终也将被人民所唾弃。古人说“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就是这个道理。

第三,“为人民服务”是对每个共产党员和干部的最低要求,也是最高要求。所谓最低要求,因为这是每个党员入党时的基本条件,也是每个干部的基本职责;所谓最高要求,因为这是我们终身的奋斗目标,是一辈子也干不完的事情。[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