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天,男,安徽蚌埠人。北京体育大学击剑专业毕业,中央党校哲学专业研究生毕业。曾任国家体育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16年12月26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对肖天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对肖天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

中文名

肖天

国籍

中国

毕业院校

北京体育大学、中央党校

性别

出生地

安徽蚌埠

人物履历

肖天

曾任安徽省击剑运动员,国家体委击剑处处长,自行车击剑运动管理中心主任,冬季运动管理中心主任(其间带领中国代表团取得冬季项目奥运会金牌零的突破),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司长。

2003年11月任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助理、党组成员。

2005年08月任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兼任中国奥委会副主席,中国击剑协会主席、剑协会名誉主席,国际击剑联合会终身荣誉委员,中国滑冰协会主席,中国马术协会主席,中国体育战略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会。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5年6月25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肖天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免去职务

2015年7月,国务院免去肖天的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职务。[1]

依法双开

2015年9月,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国家体育总局原副局长、党组成员肖天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经查,肖天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订立攻守同盟,转移赃款赃物;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违规安排其妻工作并提任职务,出国期间擅自变更路线并延长在国外期限;严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收受礼金,由下属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多次接受公款宴请,并出入私人会所、接受私营企业主安排打高尔夫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赛事审批、体育产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其中,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问题涉嫌犯罪。

肖天身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纪,且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肖天开除党籍处分;由监察部报国务院批准,给予其行政开除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立案侦查

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国家体育总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肖天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依法逮捕。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提起公诉

2016年6月3日, 据高检网消息,国家体育总局原副局长肖天涉嫌受贿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南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肖天利用担任国家体育总局冬季运动管理中心主任、竞技体育司司长、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开庭审理

2016年9月1日上午,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国家体育总局原副局长肖天受贿一案。

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7年至2014年,被告人肖天先后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务共计折合人民币796万元。应当以受贿罪追究肖天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肖天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16年12月26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对肖天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对肖天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经查,肖天索取、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96.066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