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闯,男,1970年2月生,汉族,辽宁省沈阳市人。研究生学历,民商法学博士。历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原经济庭)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审判长,高级法官。国际商事法庭法官、一级高级法官。

现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中文名

王闯

国籍

中国

职务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

性别

人物履历

1、1988.9-1992.7 吉林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学士学位;

2、1992.9-1995.7 吉林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师从崔建远教授,硕士学位;研究方向:担保物权。

3、1995.9-1998.7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民商法专业,专业师从梁慧星教授,博士学位。研究方向:担保物权。

司法经历

1998.09-1999.10 最高人民法院干部(在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锻炼)

1999.10-2000.05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书记员(正科级)

2000.05-2000.09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助审员(正科级)

2000.09-2003.09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助审员(正科级)

2003.09-2005.09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助审员(副处级)

2005.10-2007.01 中央党校中央国家机关分校最高人民法院支部培训

2007.01-2007.08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助审员(正处级)

2007.08-2010.08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员(正处级)

2010.08-2010.12 中央和国家机关中青年干部赴美国杜克大学学习公共政策与公共管理

2010.11-2012.07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长(正处级)

2012.07-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副局级)

2018年2月任一级高级法官。

2018年12月任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分党组副书记、副庭长。

2020年11月,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任免信息

2018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任命王闯为国际商事法庭法官。

2020年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决定任命王闯同志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免去王闯的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1]

研究领域

1、合同法总则和买卖合同

2、物权法担保物权

3、金融不良债权转让与处置

学术作品

(一)代表性著作

1、专著:《让与担保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2、合著:《合同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3版。

3、合著:《新合同法原理与案例评释》,吉林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4、合著:《司法改革方法论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5、合著:《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侵权赔偿责任司法解释理解和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6、合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

7、合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6月版。

(二)代表性论文

1、《动产抵押制度研究》,载于《民商法论丛》,法律出版社,第3卷。

2、《冲突与创新——以物权法与担保法及其解释的比较为中心而展开》,载于《民商法论丛》,法律出版社,第40卷。

3、《理论争鸣与制度创新——关于最高法院《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若干问题》,载于《民商法论丛》,法律出版社,第19卷。

4、《关于表见代理的构成及其法律适用》,载于《民商法前沿》2001年第1卷。

5、《审理公司诉讼案件的若干问题——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公司法》的司法思考》(与李国光副院长合作)(上中下),载于《人民法院报》2006年2月2日。

6、《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侵权责任若干问题》,载于《中国证券评论》2009年第1卷。

7、《当前人民法院审理商事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载《法律适用》2009年第9期。

8、《关于合同法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若干重要问题》载于《中国司法评论》2002年冬之卷,总第5卷。并载于《民商事审判指导》2004年第2辑。

9、《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解释与适用》,载于《判解研究》2000年第1辑。

10、《关于金融不良债权资产包转让的若干问题》,载《月旦民商法》,2011年第32期。

11、《对最高法院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若干理解》,载于《判解研究》2000年第2辑。

12、《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的若干政策和法律问题》,载于《民商事审判指导》2009年第1辑。(笔名高民尚)。

13、《关于审理证券、期货、国债市场委托理财纠纷案件若干法律问题》,载于《民商审判指导》2004年第3辑。

14、《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与法律适用》,载于《民商审判指导》,2009年第6辑。

15、《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重要问题——解读<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载于《判解研究》2012年第3辑。

【译作类】星野英一:《私法中的人—以民法财产法为中心》,王闯翻译,载于《为权利而斗争》,法制出版社,2000年1月版。并载于《民商法论丛》第8卷。

实物成果

(一)司法解释

1、 负责起草:

(1)《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关于审理会计师事务所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3)《关于审理金融市场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4)《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担保物权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2、参与起草:

(1)《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3)《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4)《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5)《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6-7]  。

(二)司法政策

1、负责起草:

(1)《关于审理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的会议纪要》

(2)《当前形势下审理商事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

(3)《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保障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

(4)《关于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促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

2、参与起草:

(1)《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2)《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三)案件审理

1、四份判决入选《人民法院公报》

2、(2000)经终字第220号判决,荣获“全国首届民商事裁判文书大奖赛一等奖”

3、(2011)民提字第210号判决,入选“《中国审判》2011年20大案”。

4、担任“奇虎公司诉腾讯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纠纷上诉案”审判长  。

主要奖励

2000年 荣获“首届民商事裁判文书大奖赛”一等奖

2003年获“中央国家机关优秀青年”荣誉称号;

2005年、2007年、2008年三次荣获最高人民法院嘉奖;

2005年获“优秀共产党员”称号;

2006年荣立最高人民法院“个人三等功”

社会兼职

清华大学法学院联合硕士导师

中国人民大学客座教授

国家法官学院特邀研究员

中国商法学会常务理事

中国银行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