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飞,男,汉族,1955年12月出生,江苏启东人,1974年3月参加工作,1974年2月入党,大学学历。曾任启东市政协主席、党组书记。2014年8月6日,违纪被查。2014年9月28日,因严重违纪并涉嫌犯罪,将其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27日,南通市中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2017年11月30日,无锡市中院裁定,对罪犯张建飞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中文名

张建飞

国籍

中国

民族

籍贯

江苏启东

出生日期

1955年12月日

性别

人物履历

1974.11 启东县聚南公社养蜂场会计;

  1975.09 启东县聚南公社三大队党支部书记;

  1980.04 启东县聚南公社管委会副主任;

  1981.01 启东县王鲍公社计划生育助理、管委会副主任;

  1981.09 江苏工学院农机化系学生;

  1984.08 启东县新义乡党委书记;

  1989.12 启东市委党校副校长、校务委员会委员;

  1990.05 启东市委党校校长、校务委员会主任;

  1991.06 启东市委党校常务副校长、校务委员会主任(1994.08-1996.12 中央党校函授学院

  涉外经济专业本科函授学习);

  1996.01 启东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2001.07 启东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副书记;

  2002.05 启东市委副书记;

  2002.11 启东市委副书记兼市委党校校长;

  2007.12 启东市委副书记,市政协主席、党组书记,兼市委党校校长;

  2008.06 启东市政协主席、党组书记,兼市委党校校长;

  2008.07 启东市政协主席、党组书记。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4年8月6日,据江苏省纪委网站消息,启东市政协党组书记、主席张建飞涉嫌违纪,正在接受组织调查。[1]

依法刑拘

2014年9月28日,据中共江苏省南通市纪委监察局网站“江海清风”消息,张建飞因严重违纪并涉嫌犯罪,南通市纪委决定将其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侦查。同日,南通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张建飞

一审宣判

2015年5月27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通中刑二初字第000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建飞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已缴纳);侦查机关扣押的赃款人民币八十七万三千零二十六元七角及金条一根,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4年9月27日起至2021年9月26日止。

执行变更

2017年12月14日发布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站、落款日期是2017年11月30日的《张建飞受贿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裁定: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罪犯张建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系职务犯罪,具有法释[2016]23号文第七条规定之情形,应当缩减其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相关条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建飞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1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