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是最高法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主要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

中文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

简称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

总部所在地

沈阳

首任庭长

胡云腾

审级地位

代表最高人民法院

巡回区

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

简介

第二巡回法庭自设立以来,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积极开展巡回开庭、巡回听证询问、巡回阅卷、接访等,进行了诸多有益探索。在巡回区以下创建巡回点,能够保证巡回区内的巡回审判相对集中地开展,能够更加紧密地加强与与巡回点法院的联系,能够进一步方便当事人诉讼,也能够确保巡回审判有牢靠的着力点支撑。[1]

设立背景

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

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会提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法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根据中央批准的试点方案,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

2014年12月2日,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试点方案》和《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试点方案》,建议根据会议讨论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按程序报批实施。

2014年12月20日,最高法就试点巡回法庭的人选向最高法全体人员下发通知,接受报名。

2014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任免名单,任命大法官胡云腾为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庭长,并且任命2名法庭副庭长。

2015年1月5日,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审议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落实了最高法巡回法庭的案件审理范围和运作模式等问题。

2015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在辽宁省沈阳市挂牌成立。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与辽宁省委书记王珉为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揭牌。

设立意义

最高法设立巡回法庭有利于推动审判机关重心下移,有利于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有利于最高人民法院本部集中精力制定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审理对统一法律适用有重大指导意义的案件。

受理范围

受理案件

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巡回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以下案件:

(一)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五)刑事申诉案件;

(六)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

(七)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

(八)高级人民法院因管辖权问题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决定的案件;

(九)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

(十)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

(十一)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的其他案件。

巡回法庭依法办理巡回区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来信来访事项。

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死刑复核、国家赔偿、执行案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暂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审理或者办理。

管辖范围

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 

司法解释

见主词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运作机制

第二巡回法庭实行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庭长或者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时,由庭长或者副庭长担任审判长;全部由主审法官组成合议庭时,由承办案件的主审法官担任审判长。

第二巡回法庭巡回法庭主要由庭长、副庭长、廉政监察员、主审法官、助审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综合行政人员组成,实行人员分类管理。每位主审法官配备一名法官助理、一名书记员组成审判团队,分别负责审判、审判辅助和审判事务性工作。综合办公室负责审判管理、后勤保障等司法行政工作,不再单设机构。

法官选拔

最高人民法院按照“从优选派、严格选拔”的原则,从现任院、庭领导及民事、行政审判部门选派业务骨干到巡回法庭工作。巡回法庭主审法官将每两年进行轮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