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坚,男,汉族,1955年9月生,河南泌阳人,1970年7月参加工作,1980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研究生学历,管理学博士学位,研究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曾任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2021年9月14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张坚受贿案,对被告人张坚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张坚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中文名

张坚

国籍

中国

籍贯

河南泌阳

出生日期

1955年9月日

政治面貌

中共党员

性别

人物履历

1970.07—1972.01 湖北省荆门县知青;

1972.01—1975.12 湖北省沙洋机床厂统计员、保管员、看守员、管教干事;

1975.12—1978.02 湖北省沙洋苗子湖农场教育科干事;

1978.02—1983.02 湖北省沙洋公安局苗子湖派出所民警;

1983.02—1983.08 湖北省沙洋公安局苗子湖派出所副所长;

1983.08—1984.12 湖北省沙洋苗子湖农场管教科副科长;

1984.12—1986.08 湖北省沙洋苗子湖农场副政委、党委委员;

1986.08—1988.06 在中央劳改劳教管理干部学院劳教(劳改)管理专业学习;

1988.06—1990.06 湖北省沙洋农管局管教办副主任;

1990.06—1994.03 湖北省沙洋农管局管教处处长;

1994.03—1996.06 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副局长、党委委员;

1996.06—1997.07 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副局长、党委副书记;

1997.07—2000.07 湖北省司法厅党委委员,省监狱管理局局长、党委书记(其间:1995.09—1998.07,在湖北省委党校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2000.07—2003.01 湖北省司法厅副厅长、党委委员,省监狱管理局局长、党委书记;

2003.01—2008.02 湖北省司法厅厅长、党委书记,省监狱管理局第一政委、党委书记(其间:2003年,晋升为一级警监;2000.09—2003.07,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专业学习);

2008.02—2013.01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党组副书记(正厅级)(其间:2005.03—2008.06,在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管理学博士学位;2011.09—2012.01,参加中央党校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2013.01—2018.01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第九届、第十届湖北省委委员,第十届安徽省委委员(2019年7月辞去), 安徽省第十二届、第十三届人大代表(2019年11月终止),安徽省第十次党代会代表。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9年8月25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张坚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辞去代表

2019年11月29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由芜湖市选出的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张坚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提出辞职,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其辞职。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张坚的代表资格终止。

开除党籍

2020年1月22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消息: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张坚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张坚理想信念丧失,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接受宴请;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收受礼金,纵容亲属利用其职务影响谋取私利;执法犯法、以案谋私,大肆干预插手司法执法活动,甚至违规帮助涉黑涉恶罪犯减刑假释、再审改判,破坏司法公正,损害司法公信力,在刑罚执行、案件审理、企业经营等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张坚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张坚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终止其安徽省第十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1]

依法逮捕

2020年2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张坚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张坚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提起公诉

2020年3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中共安徽省委政法委原副书记张坚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厦门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张坚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张坚,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坚利用担任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副局长、局长,湖北省司法厅副厅长、厅长,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中共安徽省委政法委副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

2020年11月26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张坚受贿一案。

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5年至2019年,被告人张坚利用担任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副局长、局长,湖北省司法厅副厅长、厅长,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请托,在工程承揽、案件审理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在人事调动、民事执行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179万余元。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张坚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张坚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和各界群众30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21年9月14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张坚受贿案,对被告人张坚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对张坚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张坚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1995年至2019年,被告人张坚利用担任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副局长、局长,湖北省司法厅副厅长、厅长,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工程承揽、人事调动、案件审理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179万余元,其中2403万余元尚未实际取得,属犯罪未遂。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坚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张坚收受部分财物系犯罪未遂,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大部分已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1]

公开通报

2021年9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10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进行公开通报。其中,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张坚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规收受礼金等财物,用公款支付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问题。2013年至2019年6月,张坚多次出入私人会所,接受私营企业主宴请;多次收受私营企业主所送价值共计30.86万余元的消费卡;要求私营企业主为其在高档酒店、住宅小区等多处租房并支付费用17.19万余元。2013年3月至2017年11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为张坚办理其周转房所在小区就餐卡,并用公款充值供张坚使用。2013年12月至2016年12月,张坚以方便上下班和午休为名,要求工作人员为其在该院附近租房,并用公款支付租金等费用。张坚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0年1月,张坚被开除党籍。2021年9月,张坚因犯受贿罪,被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