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历
1978年10月江西省宜春农校学生
1980年10月高安县龙潭公社干部
1982年10月高安县委组织部干部
1984年2月共青团高安县委副书记
1984年6月共青团高安县委书记
(1985.09-1987.07江西行政管理干部学院学习)
1988年12月高安县石脑乡党委书记
1994年12月高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1996年6月高安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1997年11月宜丰县委副书记(1995-1998中央党校函授本科班学习)
2000年9月宜丰县人民政府县长(主持县委、县政府工作)
2001年11月宜丰县委书记
2002年7月宜丰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2003年3月宜丰县委书记(2001-2004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习)
2006年6月宜春市人民政府市长助理
2006年12月宜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2008年7月宜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袁州区委书记
2008年12月宜春市委常委、宜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袁州区委书记
2009年3月宜春市委常委、袁州区委书记
2009年3月24日,宜春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决定:接受龚细水辞去宜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请求,并报宜春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备案。
人物事件
违纪调查
2012年10月10日,据江西省纪委有关负责人证实,宜春市委原常委、袁州区委原书记龚细水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被判刑罚
2014年4月16日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发布消息,据江西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消息,2014年4月15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宜春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龚细水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龚细水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受贿赃款赃物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2年,龚细水先后担任宜丰县委书记、宜春市政府市长助理、副市长、市委常委兼袁州区委书记。期间,龚细水利用职务便利,在矿山购买、工程承接、土地拆迁转让、职务升迁、工作调动、子女就业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88次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币837.3万元、美元2万元、港币22万元、黄金2千克(价值人民币46.2万元)、房产一套(价值人民币46.8688万元)、“劳力士”手表一块(价值人民币23.715万元)、购物卡1万元。2012年12月20日,龚细水被刑事拘留。
法院认为,被告人龚细水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88次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55余万元、美元2万元、港币22万元,已构成受贿罪。虽具有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之情节,但受贿数额巨大。遂作出上述判决。
获得减刑
裁定书透露,2017年10月,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龚细水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天。2023年5月,执行机关江西省温圳监狱建议对龚细水再次减刑。法院认为,龚细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对罪犯龚细水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