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申报制度(Properties Declaration System),是一种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特定人群对其财产和收入情况进行如实申报的制度。这一被称为“阳光法案”的制度起源于1883年英国的《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从财产申报制度产生之日起,它对反腐倡廉,树立政府和公务人员的良好形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中文名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

外文名

Properties Declaration System

性质

对其财产情况如实申报的制度

起源

1883年

来源

英国

相关文献

《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

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现状

早在1989年全国人大会议上,就有代表提出了尽快制定《财产申报法》的立法建议。以后不断有代表提出这一建议。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财产申报法》正式列入立法规划,虽然没有形成正式的法律,但它的直接结果是,1995年4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成为我国建国以后第一个具有财产申报制度的某些特征的规范性文件,为财产申报法的制定打下了一定的基础。

该项规定是我国首次要求党政领导干部申报收入接受监督的制度,它对收入申报的宗旨、申报主体、申报范围、申报时间、受理机构、违反责任、执行监督、解释及生效日期都做了规定,构建了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基本框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该法的第1条明确其立法目的为“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笔者认为,为了促进该法廉政的立法目的的实现,作为“反腐利器”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应该被吸收立法。

然而,数年的实践表明,收入申报规定还存在不少缺陷。如申报的范围过窄,往往领导干部一旦腐败,其“灰色”和“黑色”收入根本无法从这些申报项目范围内反映出来。又如,没有建立专门的权威机构受理申报,只是由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接受本单位申报人的收入申报,而申报情况又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申报材料报送相应的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不对外公布。

对申报情况是否属实,亦无相应的核查措施和程序,这就使得制度的执行缺乏严肃性,在实践中难免流于形式。鉴于收入申报规定所存在的诸多缺陷,2000年12月中央纪委五次会议决定,2001年在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中首先实行家庭财产报告制度。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于2001年6月15日联合发布了《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

在这部规定中,对家庭财产申报的主体和范围做了延伸,将原先的申报主体由个人扩大为领导干部本人及其家庭成员(配偶及由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将申报个人收入改为报告现金、存款、有价证券、房产、1万元以上的债权债务、贵重物品等主要家庭财产。这体现了与时俱进和讲求实际效用的精神,比收入申报制度明显进了一步,也逐渐向发达国家财产申报法所规定的内容靠近。但从执行情况看,财产报告规定同收入申报规定一样,效果也不理想。究其原因,主要有几个方面:一是财产报告规定仍然没有成为一项规范的国家法律制度,约束乏力。

二是对财产报告规定的规范不全面、不具体、操作性不强。三是财产报告对象范围过窄,只限于在现职省部级领导干部中试行,由于直接涉及高级领导干部的利益问题,很容易产生抵触心理,难以有效贯彻执行。四是对报告的情况没有严格的核实。没有在条款中严格规定必须对报告情况进行核实,只是提到“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对领导干部的家庭财产报告,可以核查”,这就显得弹性有余而刚性不足。五是只有报告规定,而没有公布报告情况的规定。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应解决的几个具体问题

财产申报制度法制化涉及到诸多方面的问题,在立法过程中,应着重考虑如何破解已有的收入申报和财产报告规定难以有效实行的要害问题。

申报的主体和内容。

从申报主体看,财产申报制度和规定中的主体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如果作为国家法律,这是不符合平等原则的。既然是从全局上维护国家的利益,任何国家工作人员不能例外。所以,《财产申报法》的主体,应该包括所有的“国家工作人员”。

受理机构和申报程序

建议在县级以上直至中央行政监察机关中设立一个相对独立的财产申报专门受理机构,有专门编制。申报程序先由各单位申报人按预先设定的表格填写一式数份(一份原件,其余复印件),再由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指定的人员录入电脑,最后汇总到受理机构,由受理机构酌情核实后报上一级。受理工作结束后申报原件存入个人档案。

配套的法律、相关制度和软件

主要的配套法律包括《紧急状态法》《外汇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修订)》《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审计法(修订)》《遗产税法》《不动产登记法》《反洗钱法》等等。相关制度主要包括:不动产所有权实名制、金融真名制、财产申报纳税制度(征税范围扣除已应税的重叠部分)。此外,为方便填写、统计、核实、长期保存、查询,应设计一套电子软件,将所有申报资料全部录入电脑。

审核与惩处

申报情况由各级负责核实,按属地保存和管理,同时,集中到省级受理机构备案,必要时由省一级抽查。厅局级以上现职领导干部还必须上报中央一级。对拒不申报、不如实申报家庭财产或贪污的申报人,除实行党纪、政纪处分外,还应依法给予处罚。

财产申报情况公开

对申报情况进行科学整理,酌情将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开,并允许公开查询,使之接受群众监督,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对公开程度和范围如何确定更科学,还应进一步研究。

重点教育

必须以领导阶层特别是其中的主要领导为重点,组织学习和培训,着重以财产申报法的立法背景、重要性、紧迫性以及财产申报法的申报程序和对违法的惩处为内容,真正树立领导层执行申报法的自觉性和严肃性。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立法的重要性及必要性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能有效地预防腐败

随着公务员队伍的不断壮大,有的公务员随着职位的升迁,经不住利益的诱惑,利用手中职权以权谋私,大肆聚财敛财,成为公务员队伍中腐败蛀虫。在我国惩治腐败的措施有余,但是预防腐败的机制却严重不足。2007年9月国家预防腐败局成立,政府也意识到预防比惩戒来的重要。在世界各国及地区财产申报立法凸显其重要性之时,财产申报在预防腐败这方面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有助于增强政府公信力

正因为部分公职人员的贪污受贿、腐败现象,使得政府公信力急剧下降,民主和法治原则遭到践踏。而面对腐败危机,国外许多国家都是通过国家公务员财产申报立法,把政府官员的活动纳入到国家法律监督体系当中,使得公务员行政行为曝于阳光之下而达到预防腐败的作用。

但是在我国,经常可以看到年薪拿几万元的官员抽的是高档烟,戴的是高档表,开的是高档车,人们往往以一种质疑的眼光看待这种现象,因为这样大笔的花费与其个人正常工资收入严重不符,所以就会质疑政府官员是不是拿着纳税人的钱吃喝玩乐,其政府公信力也就大大降低了。而且就现今看来这种现象还得不到制止。但是如果建立有效的财产申报制度,就可以将公务员财产状况及其变化公布于众,那么这种质疑的声音也不会出现了,政府公信力也会慢慢的提升起来。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蕴含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稳定。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中国经济的高增长率,社会财富不断增多。少数政府官员面对高享受、高消费所带来的诱惑,加之我国的制度不够健全,市场机制不完善,政府官员极易利用手中职务之便,肆意掌控市场经济,扰乱市场秩序,为自己大肆敛财。而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在各国普受民众欢迎,已然成为许多国家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的利器。将官员的财产及变化状况公示,极大程度上约束官员慎用权力为己谋私,督促官员做到权为民用、利为民谋,为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扫除障碍。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有助于证明政府官员财产的合法性

曾也有学者不解的问:为什么一些领导干部月薪不过两千元左右,却能拿出几十万元用于房屋装修?不难想象这样的疑问,在民众心里无疑更是普遍存在的。他们对于那些只能领取较低薪金的政府官员的任何财产增长——不管这种增长是否正当,都表现出一种不信任的情绪。而对于百姓的不信任情绪,政府也在试图寻找方式去消除。但想要证明官员财产合法正当,财产申报又恰好能做到这一点。将官员申报的财产公开,并且允许民众查阅,不仅让民众了解官员财产增长的正当性,而且这样也起到民众对政府财产状况的监督,防止官员滥用职权,进行非法交易。

公务员财产申报有助于强化官员的自我约束

行之有效的财产申报制度与相关配套法律一旦确立,所规定的申报主体必须按照规定申报财产变化状况、变化来源和报告其中的各种经济关系,那么申报主体在申报过程中,就不得不考虑,当自己已经违反了公共利益,取得不正当经济利益之时,如不申报,抱着侥幸心理,那么到时被查出将会受到更严厉的惩处。这样一来使得官员心理上不得不上下掂量,不敢涉足接近钱权交易的沼泽。当其接近腐败泥沼边缘之时,就会三思而后行。并且官员每年履行财产申报义务之时,不断接受监督,会不断建立廉洁自律意识,会从中受到一种道德教育,促使自己遵守其职业道德规范,主动避免违反公众利益之事,以此做到警钟长鸣。

国外状况

韩国

韩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公开制度

必须申报财产的公务员

总统、总理、国务委员、地方官员及议会议员。

4级以上公务员(最高1级,共9级)、法官、检察官、大校以上军人。

大学校长、院长、教育官员、高级警官和消防官。

公职相关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国有银行、金融机构,政府相关组织等)

监察、租税、建筑、土木、环境、食品卫生等特殊领域5-7级公务员。

财产申报、公开及审查程序

必须申报者:新录用者、晋升者、退职者

申报人员:本人、配偶、直系亲属所有财产

财产公开人员:高级公务员

审查:申报是否属实,查明财产来源等

惩罚:警告及改正,解雇或其他惩罚

申报财产范围(所有财产)

不动产:土地、房屋及相关权属

动产:1000万韩元以上现金、存款、证券、债券、债务等

其他:投资、捐赠、股票、矿业权、渔业权等。

法国

法国于1988年制定了《政治生活资金透明法》,开始推行财产申报制度,同年还专门成立了“政治生活资金透明委员会”,按照法律规定审查政府成员、议会主席和市长的财产状况,并对来历不明的财产进行调查。[1]

随后几年,法国又立法对《透明法》进一步完善, 其中重要的有三条:一是在1993 年,对法人向政党和议员候选人的捐赠作出限制;二是在此限制的基础上,1995年彻底禁止法人向候选人捐赠;三是在1995年,将申报财产的人员扩大到地方议会主席、当选议员、居民达3万以上城市的市长,以及经营规模较大的企业负责人,主要指主管2000套以上低租金住房的机构和年营业额500万法郎以上的合资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

法国财产申报的内容主要有十一类,包括:房屋、有价证券、人寿保险、存款、存折、现金、家具、收藏品、艺术品、首饰、宝石、黄金、带动力的车辆、船、飞机等,营业权和客户资源,其他财产,在国外的不动产和账户,负债情况。

目前,法国已经建立现代公务员制度,除了《法国公务员总法》、《法国公务员总章程》以及《法国刑法典》关于公务员渎职犯罪的规定外, 法国政府还制定了以预防腐败为中心内容的《道义法规》,同时,法国政府还要求有关部门和公务员工会组织共同订立《道义总法规》, 并指示各部门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专门的道义法规》。这些法律和行政法规不仅着眼于防止公务员以职业身份从事一切有利可图的犯罪活动, 也防止公务员通过配偶或其他中间人利用其职权获取非法利益。

日本

早在1993年,日本国会议员财产申报制度就已开始。根据1992年通过的《为了确立政治伦理的国会议员资产公开法》(简称《资产公开法》)规定,新当选议员有义务公布所持有的资产,具体包括建筑、土地、高尔夫俱乐部会员权、定期存款、车、证券等。此后每年4月,议员们还要向国会提交上一年的收入。申报内容包括工资、稿费、演讲报酬、存款利息、房地产所得等。最后,这些信息再由国会统一向国民公开。目前资产申报对象主要有内阁官僚、国会议员和地方议员等。

和其他国家相比,日本的申报制度并不十分严格。首先,申报项目中不包括银行活期存款。有的议员指出,"说得极端一点,就算你有10个亿的活期存款,申报财产时,也照样可以说自己身无分文"。

其次,鉴于部分国会议员的反对,配偶财产的申报也没有被列入到《资产公开法》中。有专家对此表示了担心,"如果议员把自己部分资产转移到配偶名下,就可以避免公开"。而且,事实上,对内阁官僚的资产公开只是一个协议性质的行为规范,却没有涉及对于虚报资产的惩罚事项。换句话说,阁僚如果虚报资产也不会受到处罚。

漏洞还不止这些,《资产公开法》中,虽然第一条就明确写着"国会议员的资产状况要处于国民不断的监督之下",但是法律没有规定需要成立第三者审查机构,也就是说没有机构对议员申报的资产进行核实。目政府的相关条例中,导入了如果百姓对官员财产报告书提出质疑,可以成立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核的制度。但是,这在全国范围内还属少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