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豆芽案是就毒豆芽引起的一系列案件,毒豆芽又称“无根豆芽”,指添加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赤霉素等物质(它们使豆芽无根须,口感好)制发而成的豆芽。从2014年9月起,媒体持续报道“无根豆芽”案。因对豆芽的监管脱节,豆芽制发中添加“无根水”被认为是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检测添加“6-苄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钠”被作为司法机关定罪依据。

中文名

毒豆芽案

起因

无根水豆芽

超标含量

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

结果

近千芽农判刑

名词简介

“毒豆芽”通常被指豆芽制发中添加了作为植物生长调节剂的“无根水”、AB粉等(主要成分:6-苄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钠)的豆芽,“无根水”能让豆芽生长无根须、色白、体胖。

背景

2013年1月1日到2014年8月22日间,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相关案例709起,有918人被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获刑。但并无科学证据表明这几种物质有毒有害,相反农业部农产品质量风险评估实验室(杭州)及地方政府曾出具评估报告为其安全性背书。

事件还原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郭林、鲁花以营利为目的,于2013年5月至11月期间,“在生产绿豆芽过程中非法使用‘速长王'、‘诺氟沙星'等药品,并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达25万余元”。

因本案,郭林于2013年11月12日被刑拘,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此后于2014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而鲁花在同日被逮捕后羁押于葫芦岛看守所。

连山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二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将本案移送至葫芦岛市连山区法院一审审理。检方提供的主要证据之一为山东省出入境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的鉴定意见,“在速长王药剂中检测出6-苄基腺嘌呤”。

2014年12月11日,连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在一审中,法院未认定此前检方指控的豆芽销售额“25万余元”,而重新认定为21.3万余元。但该院仍认定二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一)项、第十七条的规定。

据此,法院判决郭林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5万元。并判决鲁花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5万元。

事件发展

“无根豆芽”案争议长达数年,被判刑的芽农近千人,近日首现无罪判决[1]。公开信息显示,辽宁芽农郭林(化名)案系同类案件中首例无罪判例。

在2015年4月后,多个省份被羁押的“无根豆芽案”当事人获取保。4月14日,福建一审被判十年的芽农全尚根在上诉期间被通知取保候审,4月30日,山东烟台芽农赵修月被烟台高新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此前的3月4日,他被一审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刑一年半。在赵修月被取保的同一天,“无根水”的发明人高国新之子高家宁在山东威海获取保。

2015年6月16日,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改判芽农郭林(化名)、鲁花(化名)无罪,此前(2014年12月11日)该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二人五年零六月和五年徒刑,本案上诉后被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

7月21日,该案二审审判长韩玲表示,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安全性尚不清楚,这也是她将本案发回重审的原因。

7月22日,郭林的辩护律师王玉坤,本案在发回重审后,检方并未撤诉,法院最终作出无罪判决。“接下来当事人可能申请国家赔偿。”

法律争议

关于毒豆芽案判决的争议由来已久,对于添加“无根水”是否应该作为司法机关定罪的依据,此前司法界已出现不同声音。

在2015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余敏提交了一份建议,称“毒豆芽”案件有争议,亟需明确其法律适用。

2015年3月,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梳理203份“无根豆芽”判决后作出分析报告称,“无根豆芽中检测出6-苄基腺嘌呤和(或者)4-氯苯氧乙酸钠+《刑法》第144条、‘两高’解释第9条和(或者)第20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逻辑推理是不成立的。

此后的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的一位副庭长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举办的刑事审判业务培训班上,谈到自己对“无根豆芽”案的观点称,“一般情形下,此类案件不适用刑法第144条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处理。……各地法院不宜援引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的规定,直接将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理由是:不能在‘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物质’和‘有毒有害物质’之间简单地划等号。”

就在葫芦岛中院的刑事裁定书下达前不久,5月5日,国家食药监总局网站公布由国家食药监总局、农业部、国家卫计委联合发布的“2015第11号”公告,称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的安全性“尚无结论”。该公告同时明确“监管红线”称,“禁止豆芽生产者使用以上物质,并禁止豆芽经营者经营含以上物质的豆芽。”

在吴月芳看来,让不让用是管理问题,是否有毒是科学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违反行政规章与触犯刑法不能等同。在刑法层面上,“安全性没有定论,就不应认定是有毒有害,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