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监察委员会,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产生的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期间的地方国家监察机关,其由原人民政府的监察机关(厅、局)和预防腐败局、同级人民检察院的反贪污贿赂局、人民检察院的渎职侵权犯罪侦查部门等整合而成,独立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同时向上级监察机关和同级国家权力机关负责,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

中文名

北京市监察委员会

外文名

The supervisory committee of Beijing

成立时间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9号

性质

国家机关

领导班子

主任:张硕辅

副主任:杨逸铮、王贵平

委员:杨小兵、钱华杰、韩索华、杨玉香、王向明

机构报道

根据党中央确定的《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为在全国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探索积累经验,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一、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及所辖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将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及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二、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为履行上述职权,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三、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以及第二编第二章第十一节关于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五项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的规定。其他法律中规定由行政监察机关行使的监察职责,一并调整由监察委员会行使。

实行监察体制改革,设立监察委员会,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试点地区要按照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党的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保证试点工作积极稳妥、依法有序推进。

本决定自2016年12月26日起施行。

人员聘请

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北京市纪委市监委合署办公优势,推动监察机关依法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北京市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有关规定,北京市监察委员会决定聘请(以姓氏笔画为序):王文勇、王晓佳(女)、王斑、仉锁忠、方志远、尹好鹏、白彦、过勇、任建明、危天倪(女)、关平、芮玉奎、李卫(女)、李明、李学军(女)、杨中春、肖微、辛有清、张永红(女)、张林秀(女)、张斌平、张颐武、陈桂平(女)、武红利(女)、周明刚、赵斌、姜镭、贾学青(女)、郭怀刚、曹建雄、康震、梁相斌、彭丽红(女)、葛冬旭、靳薇(女)、褚建好等同志为北京市监察委员会第一届特约监察员,聘期至2023年1月。[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