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向东(1953年5月31日-2001年12月19日),中国辽宁沈阳人,回族,曾任沈阳市常务副市长,后因贿賂被判处死刑(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中文名

马向东

国籍

中国

出生地

辽宁省沈阳市

性别

出生年月

1953年5月31日

去世年月

2001年12月19日

简介

马向东,1953年5月31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沈阳市原常务副市长,沈阳“慕马大案”主角之一。2001年10月10日,马向东因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死刑,同年12月19日在南京执行。

社会关系

1、章亚非,女,马向东之妻.系沈阳医学院教授、副院长兼附属医院院长,研究生学历。

章亚非于1996年2月至2000年10月,受贿45万元、购物卡5000元;1994年2月至1999年5月利用其夫马向东任沈阳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职务之便受贿7.8万元、美金500元、貂皮大衣一件;1999年7月至2000年10月间,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沈阳市检察长刘实、吉林省看守所看守、某中央大报记者姚某行贿4.7万元、美金1万元及购物卡,使不少执法者知法犯法,身陷囹圄。因受贿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2、宁先杰,男,1954年3月6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研究生文化,原系辽宁省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曾任沈阳市城建局副局长、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

3、李经芳,男,1954年4月28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研究生文化,原系辽宁省沈阳市财政局局长。

触犯罪名

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犯罪事实

1、1998年12月,沈阳市政府决定对在该市项目开发、引进外资环节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次年1月,马向东、宁先杰、李经芳在香港向有关人员发放奖金的过程中,虚报发放奖金数额,共同侵吞公款12万美元,三人各分得4万美元。

2、1997年7、8月,马向东、宁先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某工程减免电贴费1200余万元。为此,马向东、宁先杰经共谋,由宁先杰向该集团公司总经理索取美元50万元。得手后,两人将此款用于在澳门等地大肆赌博。

3、1994年2月至1999年5月,马向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通过其妻章亚非(另案处理)请托的5人谋取利益,与章亚非25次共同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近8万元、美元500元及价值1万多元的貂皮大衣1件。

4、1986年2月至1999年6月,马向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原副秘书长迟若岩等69人谋取利益,375次单独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400余万元、美元23万余元、港币11万元、内部职工股10万股(股价人民币10万元)及金佛、电脑等物品。

5、马向东、李经芳还有大量钱财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经检察机关查明:马向东的现金、银行存款、房产、黄金制品以及其他贵重物品等财产,折合人民币共计2900余万元,其中马向东及其妻章亚非涉嫌犯罪所得折合人民币700万余元;非法所得折合人民币1168万余元;马向东及其家庭成员能说明其合法来源且查证属实的折合人民币118万余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折合人民币970余万元。

李经芳财产折合人民币共计400多万元,其中涉嫌犯罪所得折合人民币130多万元;非法所得130多万元;李经芳及其家庭成员能说明其合法来源且查证属实的折合人民币90多万元,有60多万元,李经芳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判决结果

、被告人马向东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宁先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李经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1999年9月29日起至2019年9月28日止)。

、追缴在案的被告人马向东犯罪所得人民币16647583元、非法所得人民币11561004元;被告人宁先杰犯罪所得人民币2242579元、非法所得人民币387700元;被告人李经芳的犯罪所得人民币1749609元、非法所得人民币1594693元。其中三被告人贪污犯罪所得人民币993253元返还沈阳市人民政府,其余款项上缴国库。

三、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马向东、宁先杰、李经芳的个人财产,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清单附后)。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马向东、宁先杰、迟若岩、刘实、马声、泰明等6人的上诉,依法进行了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照法律程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对马向东的死刑判决进行复核。[1]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马向东于2001年12月19日在江苏省南京市伏法。

收受贿赂名单

(部分)

1、被告人马向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通过其妻章亚非(另案处理)请托的沈阳市铁西百货大楼党委书记曲武工作调动提供帮助。1997年4月至1999年2月,马向东、章亚非3次共同收受曲武人民币1.8万元。

2、被告人马向东为通过章亚非请托的沈阳市商业城纺织品公司副经理孔东洪工作调动提供帮助。1997年10月,马向东、章亚非共同收受孔东洪人民币1万元。

3、被告人马向东为中兴──沈阳商业大厦总裁刘芝旭谋取在职务提拔等方面利益。1990年1月至1999年2月,在家中15次收受刘芝旭人民币13.4万元。

4、被告人马向东为沈阳市商业城集团董事长张殿华谋取在职务提拔等方面利益。1991年2月至1999年2月,在家中等处12次收受张殿华人民币4.8万元、美元1万元。

5、被告人马向东为沈阳市商业城副总经理赵启超在职务提拔、工作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1991年2月至1999年2月,在家中9次收受赵启超人民币8.2万元。

6、被告人马向东为沈阳商业城集团总经理阎明晨谋取在职务提拔等方面利益。1989年2月至1999年2月,在家中16次收受阎明晨人民币8.1万元。

7、被告人马向东为沈阳市文化钟表公司举办全国文化钟表商品交易会提供帮助。1995年1月至1999年2月,8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刘斌人民币7万元及电脑、打印机各一台。

8、被告人马向东为东亚商业广场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王云峰在工作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1986年2月至1997年下半年,在家中11次收受王云峰人民币7.9万元。

9、被告人马向东为沈阳市铁西区商业大厦经理张路在职务提拔、工作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1989年2月至1997年2月,在家中等处9次收受张路人民币7.2万元。

10、被告人马向东为中兴──沈阳商业大厦副总经理胡凯峰在职务提拔等方面谋取利益。1992年2月至1999年2月,在家中8次收受胡凯峰人民币5.6万元。

11、被告人马向东为市商委主任姚维安、中兴──沈阳商业大厦工会主席孙思英夫妇谋取在职务提拔、工作调动等方面利益。1991年2月至1999年2月,在家中8次收受二人人民币5.1万元。

12、被告人马向东为沈阳市联营公司总经理高军在职务提拔、工作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1992年2月至1999年2月,8次收受高军人民币4.9万元。

13、被告人马向东为中兴──沈阳商业大厦副总经理张静华工作调动提供帮助。1995年1月至1998年2月,在家中4次收受张静华人民币2万元、美元2千元、港币1万元。

14、被告人马向东推荐曹振江为沈阳市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为沈阳市儿童大世界扩建工程与有关部门打招呼。1990年5月至1997年2月,27次收受曹振江、潘德平人民币4.17万元、美元200元。

15、被告人马向东为沈阳市中兴大酒店总经理王万林在工作安排等方面提供帮助。1994年2月至1997年2月,在家中5次收受王万林人民币4.5万元。

16、被告人马向东帮助沈阳市交电公司总经理孙国祥调动工作。1991年2月至1998年2月,在家中8次收受孙国祥人民币4.4万元。

17、被告人马向东为沈阳五金商业集团原总经理李开明在当选劳动模范、邻近退休继续留职等方面谋取利益。1986年2月至1995年10月,17次在家中等处收受李开明人民币4.3万元。

18、被告人马向东为沈阳市五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张珂谋取在职务提拔等方面利益。1994年2月至1999年2月,9次收受张珂人民币4.1万元。

19、被告人马向东为沈阳市中山大酒店总经理张景阳在职务提拔、工作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1995年1月至1998年2月,在家中3次收受张景阳人民币4万元。

20、被告人马向东为沈阳市文化钟表公司副总经理涂凯在工作安排等方面谋取利益。1993年1月至1997年2月,在家中5次收受涂凯人民币3.8万元。

21、被告人马向东为沈阳市地下商业城原总经理王庆涛谋取在职务提拔、工作调动等方面的利益。1994年2月至1996年9月,5次收受王庆涛人民币3万元、美元500元。

22、被告人马向东为中兴──沈阳商业大厦原总经理郑伟在职务提拔等方面谋取利益。1990年1月至1993年1月,在家中4次收受郑伟人民币3万元。

23、被告人马向东为中兴──沈阳商业大厦副总经理李文鹤在职务提拔、工作安排等方面谋取利益。1994年2月至1999年2月,在家中5次收受李文鹤人民币3万元。

24、被告人马向东为沈阳市第二百货公司党委书记王平谋取工作调动等方面利益。1991年2月至1998年2月,在家中8次收受王平人民币2.9万元。

25、被告人马向东为沈阳市和平商场副总经理高晨秋在职务提拔等方面谋取利益。1989年2月至1996年2月,在家中7次收受高晨秋人民币2.8万元。

26、被告人马向东为中兴──沈阳商业大厦纪委副书记董玉兰在工作安排等方面谋取利益。1990年1月至1999年2月,在家中或者通过章亚非12次收受董玉兰人民币2.5万元。

27、被告人马向东为沈阳商业城集团食品商贸公司经理梁锦玺在工作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1995年1月至1999年2月,在家中5次收受梁锦玺人民币2万元。

28、被告人马向东为沈阳市联营公司副总经理刘延超在工作调动上谋取利益。1988年2月至1996年2月,7次收受刘延昭人民币1.5万元。

29、被告人马向东为沈阳文化钟表公司举办全国文化用品交流会等方面提供帮助。1990年1月至1995年2月,在家中6次收受该公司经理曲从显人民币1.5万元。

30、被告人马向东为沈阳市商业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办公室主任杨继玉的亲属安排工作等方面谋取利益。1990年1月至1998年8月,在家中3次收受杨继玉人民币1.4万元。

31、被告人马向东为沈阳市商业城副总经理张黎明在工作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1994年2月至1999年12月,在家中4次收受张黎明人民币1.3万元。

32、被告人马向东为沈阳市百货公司协调并解决了原离退休干部费用;为沈阳市储运公司党委书记张家臻在工作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1988年2月至1991年2月,5次收受张家臻人民币1.2万元。

33、被告人马向东为沈阳市和平商场党委书记鲍治凡在工作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1994年2月至1999年2月,10次收受鲍治凡人民币1万元。

34、被告人马向东为沈阳市商业局杨国屏亲属在工作安排等方面谋取利益。1995年1月至1999年2月,在家中6次收受杨国屏人民币8千元。

35、被告人李经芳在沈阳市财政局向本市铁西区百货大楼核定"供销挂钩"政策等过程中提供帮助。1993年7月至1996年2月,在其办公室等处4次收受该百货大楼总经理王万林人民币3万元。

36、被告人李经芳在中兴──沈阳商业大厦减免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过程中,于1993年7月至1997年11月,在沈阳市传染病医院等处3次收受该商业大厦总经理刘芝旭人民币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