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尊玉,男,汉族,1957年6月生,江苏省丰县人,1976年2月参加工作,1978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学历全日制大专(解放军西安政治学校哲学专业)、在职硕士(华中农业大学土地资源管理专业),经济师。曾任深圳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正厅级)。2017年8月28日上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蒋尊玉无期徒刑。

中文名

蒋尊玉

国籍

中国

民族

汉族

出生日期

1957年6月日

性别

出生地

江苏省丰县

人物履历

1976年2月——1978年4月,基建工程兵801大队汽车中队战士、副班长;

1978年4月——1979年2月,基建工程兵802大队汽车中队给养员;

1979年2月——1979年9月,基建工程兵802大队汽车中队司务长;

1979年9月——1981年8月,解放军西安政治学校哲学专业学生;

1981年8月——1981年12月,基建工程兵802团宣传股正排职干事;

1981年12月——1983年9月,基建工程兵802团干部股副连职干事;

1983年9月——1986年4月,深圳市机电设备安装公司七施工分公司党总支副书记;

1986年4月——1988年7月,深圳市机电设备安装公司政工人事部副部长兼团委书记;

1988年7月——1989年10月,深圳市机电设备安装公司政工人事部部长(正科级);

1989年10月—1990年12月,深圳机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科长;

1990年2月——1992年2月,深圳机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秘书处副处长;

1992年2月——1993年12月,深圳市规划国土局房地产市场处副处长;

1993年12月——1996年6月,深圳市规划国土局房地产市场处处长;

1996年6月——2001年2月,深圳市规划国土局龙岗分局局长(期间:1997年3月—1999年3月华中农业大学土地资源管理专业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获硕士学位);

2001年2月——2001年8月,深圳市龙岗大工业区管委会办公室副主任;

2001年8月——2005年7月,深圳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

2005年7月——2009年8月,深圳市水务局局长、党组书记;

2009年8月——2009年10月,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

2009年10月——2010年1月,深圳市龙岗区委书记,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

2010年1月——2010年5月,深圳市龙岗区委书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

2010年5月——2013年1月,深圳市委常委,龙岗区委书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正厅级);

2013年1月——2013年4月,深圳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龙岗区委书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

2013年4月——2014年10月任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社会兼职

2014年4月11日,广东省法学会官方网站公布第八届法学会理事、常务理事名单,蒋尊玉担任理事、常务理事。

2015年5月22日,广东省法学会八届二次理事会召开,宣布“鉴于蒋尊玉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已不适合担任省法学会理事、常务理事,决定免去其职务。”通过了《关于免去蒋尊玉省法学会理事、常务理事的决定》。

人物事件

涉嫌违纪

2014年10月24日,据广东省纪委监察厅“南粤清风网”消息,深圳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蒋尊玉因涉嫌严重违纪问题,接受组织调查。

立案侦查

2015年03月20日,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广东省深圳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蒋尊玉(正厅级)涉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双开处分

2015年04月,经广东省委同意,省纪委对深圳市原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蒋尊玉严重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

经查,蒋尊玉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收受礼金;参与赌博;与他人通奸;未如实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其本人或亲属收受巨额贿赂等。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其中受贿问题已涉嫌犯罪。

蒋尊玉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无视党的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情节严重。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蒋尊玉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

开庭审理

2016年5月16日上午,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蒋尊玉涉嫌受贿罪一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检察机关指控蒋尊玉涉嫌收受财物共计超过7000万元。蒋尊玉受贿行为大多涉及房地产开发。[1]

公开宣判

2017年8月28日上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深圳市原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蒋尊玉受贿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蒋尊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受贿所得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查明:1996年至2014年,蒋尊玉在任深圳市规划国土局龙岗分局局长、深圳市龙岗大工业区管委会办公室副主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深圳市水务局局长、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主任、深圳市龙岗区委书记、深圳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承接建筑工程、开发房地产项目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收受相关单位或个人贿送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265.6767万元、港币4670万元。

法院认为,蒋尊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以严惩;鉴于蒋尊玉主动退回部分赃款,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