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由原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整合而成,现有22个行政处室、14个事业单位,是承担民生建设任务和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人才支撑的政府重要职能部门。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该局围绕建设科学发展示范区和人民群众幸福之都的总目标,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民生为本、人才优先”为工作主线,以“全省领先、全国上位”为工作水准,以“情系民生·温暖每一位劳动者”为服务品牌,致力于就业创业、社会保障和人事人才工作,积极推进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统筹发展,全力改善民生,提高人民群众幸福指数,为唐山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中文名

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区

唐山市

主要职能数目

14

性能

贯彻执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

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唐山市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人力开发、人事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订相应的政策及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工作,按照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全市公务员职位分类、录用、考核、奖惩、任用、培训、辞退(辞职)、申诉、控告等各项管理的政策规定和贯彻实施意见;负责行政机关实施公务员法的方案审批;牵头组织申报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承办市政府人事任免手续。

(三)负责编制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事业单位改革方案、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的聘用、考核、培训、奖惩,以及公开招聘、岗位设置管理等工作;负责全市人才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统计工作。

(四)综合管理全市人才资源规划、人才开发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和实施全市人才发展战略、规划和综合性政策;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人才选拔、培养、引进项目的组织实施;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五)负责全市劳动力资源开发利用和就业工作,指导就业服务机构工作,负责管理全市职业介绍机构并实施监督;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就业援助制度;负责普通高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和服务工作指导;开展就业援助,促进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建立健全就业、失业预测预警、监控分析制度,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

(六)负责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订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组织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组织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的预测预警分析,拟订应对措施;管理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各类补充保险相关内容的审核和备案。

(七)综合管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福利工作;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津补贴标准、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负责市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总额的管理和审核;贯彻执行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政策;负责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连续工龄计算的更改和确定;负责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调控工作;组织实施企业工资指导线、工效挂钩、最低工资标准政策。

(八)综合管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研究制订全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组织实施;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组织实施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评价工作,负责对执业资格注册工作的检查监督;负责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培养选拔以及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和有突出贡献专家的选拔管理;归口管理博士后工作和留学人员来温工作;拟订高技能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负责组织评选市“首席技师”工作。

(九)负责全市引进国(境)外人才智力工作,拟订全市引进国(境)外人才智力政策;负责全市外国专家及港澳台专家的管理工作;归口管理全市出国(境)培训工作;负责促进国(境)外人才智力交流与合作工作。负责组织省“西湖友谊奖”评选的推荐工作。

(十)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维稳工作;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负责管理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负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制定完善工时制度和职工休假制度,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十三)综合管理市技工学校、就业管理服务处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市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工作;负责管理在职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鉴定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组织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职业准入制度和劳动预备制度。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机构设置

负责机关政务、事务工作,负责文秘、信息、新闻宣传、机要、保密、档案工作;负责会议组织;协助局领导对全局业务进行综合、协调;组织起草综合性文件;督查、督办领导批示和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负责车辆管理、安全保卫、值班、后勤保障和局内应急管理;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负责本系统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及干部任免、考核、奖惩工作;贯彻落实干部教育培训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干部岗位培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局干部队伍建设;负责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和养老保险调整报送工作,负责本系统工作人员工资调整和退休手续的办理审核工作;负责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及评、聘工作;负责组织技术工人技本职务考核评定工作;负责制订本系统人事工作制度、规划及人事统计工作;负责本系统的人事档案管理和工作人员的调转工作;负责全局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规划和指导全局党员教育、管理和发展工作;承办全市技工学校教师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

(三)政策法规与群众工作处(行政审批处)

负责统筹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参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修订工作;负责组织重大政策和综合性政策调研工作;监督检查相关政策法规执行及依法行政情况;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咨询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承办机关法律事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听证工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负责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负责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信访案件的督办和协调处理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信访工作;负责全局行政审批服务工作。

(四)规划统计处

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和工资协调联动机制,合理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增长;负责在编制使用限额内综合管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拟订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政策性安置人员计划;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审核财政统发工资范围的人员、工资;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工作的综合管理;协调指导各项专业统计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大型抽样调查;负责统计信息的公布、交流与合作;负责统计工作信息化建设,负责统计人员培训,负责本系统科技、信息化建设项目综合管理。

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负责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人员资格;负责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的审计;负责组织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工作;负责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和年度基金财务报告;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及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审计监督工作;参与拟定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牵头拟订政策性资金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市政府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就业促进处(失业保险处)

拟订促进城乡统筹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促进就业、鼓励创业、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牵头拟定特殊群体就业和就业援助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就业资金的分配和管理;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按照统一规划指导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负责港澳台及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唐就业管理工作;拟订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定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负责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政策;拟订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政策;负责审核市属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拟订失业管理办法,指导建立失业登记制度,失业统计。

(七)人力资源市场处(毕业生就业工作处)

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草案;拟定国(境)、市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制度;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调配政策;按规定承办市直单位(含中央、省驻唐单位)工作人员调配;负责国家、省、市特殊需要人员的选配和安置;参与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办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审批,负责台港澳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指导和监督人力资源市场和职业中介机构;负责外国在唐人力资源服务;负责国家承认学历不包分配未就业的毕业生就业录用工作;负责制定唐山市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承办中专以上毕业生就业手续的办理和接收工作;依托人力资源市场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工作;负责组织“三支一扶”、就业见习等其他各项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

负责我市和中央、省属驻唐单位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安置;落实上级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培训工作的政策、办法;负责我市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工作;指导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协调做好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家属就业安置及子女转学入学等工作。

拟订全市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规划和激励政策;拟订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拟订全市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负责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申报审批工作;负责全市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招生组织、录取审批、教学管理和就业派遣;负责全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申报和管理;负责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职业资格管理;负责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制定全市职业技能竞赛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承办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及市本级职业资格审核和综合评审。

拟定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管理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的选拔、培养和管理;负责优秀专家外出培训;拟定发挥专家作用、提高专家待遇的办法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专家津贴发放;承办专家休假;负责特邀院士工作站、全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引进人才平台建设;拟定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留学回国人员安置、回国(来华)定居专家安置和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的政策;参与拟订各类高层次人才工作专项经费的管理办法、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专家与留学服务;综合管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十一)职称管理处(唐山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综合管理全市职称工作;制定全市职称改革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职称评聘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和聘用方案的核准;负责全市中级评审委员会的组建;负责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执业)资格的审核和证书的管理;拟订全市职称考试有关政策,监督指导职称考试。

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事业单位人员登记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竞争上岗、考核、奖惩等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直事业单位科级干部任免工作,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含党群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事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直单位人员公开招聘计划的审核或备案。

(十三)劳动关系处

拟订全市劳动关系政策;负责劳动合同、集休合同、用工备案、劳务派遣管理及职工档案管理资格认定工作;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和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及其负责人工资收入政策;指导和监督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拟订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地方劳动标准;负责全市企业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度审批工作;负责全市劳动力工种(职业)指导价位和劳动力指导价位公布工作;负责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贯彻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十四)工资福利处

负责统筹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各类津补贴、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总额管理;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疾病、工伤、生育停工期间待遇的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特殊工种的认定,提前退休的审批;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福利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直机关福利费管理和省部级先进工作者休假疗养。

(十五)养老保险处

贯彻国家、省养老保险方针政策;拟定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城镇居民和其他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政策;拟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做实个人账户资金补助办法和预测预警制度;参与拟定市级养老保险基金调剂计划;审核市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负责全市参保人员退休审核工作;负责全市企业特殊工种的认定和管埋;

负责全市企业职工非因工伤残和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的组织和审核;负责企业市级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的审批工作;负责市级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负责市级参保人员延期退休的审批工作;负责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护理费审批工作;承办全市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审批工作。

(十六)医疗保险处

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医疗、生育保险的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研究拟定全市医疗、生育保险和特殊群体医疗保障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国家、省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的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拟定完善相关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资格审查;

办理批准手续;拟定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和费用结算办法,并督导实施;对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考核和实施奖惩;负责医疗、生育保险基金管理的监督和检查;负责组织鉴定门诊特殊疾病,并拟定管理办法;负责处理有关医疗、生育保险的争议;负责医疗、生育保险管理人员的培训;负责督导、检查、考核各县(市)、区医疗、生育保险工作。

(十七)工伤保险处(唐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工伤保险政策;拟订全市工伤保险政策、规划、标准;负责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拟订全市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政策;制订行业差别费率办法;组织实施工伤医疗、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工作;确定工伤(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拟订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加强工伤保险基金使用的监督;负责落实全市机关、企和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政策;确认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负责全市职工因工伤残和企业非因工伤残及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工作;负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农村社会保险处

贯彻和落实国家、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拟订本市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养老险的政策、规划和标准;指导县(市、区)组织实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监督检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基金运营和待遇支付工作;审核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及风险基金的落实情况。

调解仲裁处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研究制定全市劳动人事仲裁工作的政策、法规和实施细则;负责市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依法对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进行处理;指导全市并参与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跨区域重大争议案件处理;指导全市调解仲裁机构体系建设;负责劳动关系的认定;负责全市调解仲裁员培训、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负责对县(市)、区劳动人事仲裁(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农民工工作处(劳动监察处)

拟订全市农民工管理服务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指导全市发展农民工劳务经济;组织协调农民工统计,按照统一规划指导农民工信息建设;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综合协调农民工培训;承办市政府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拟订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及行政法律法规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劳动保障执法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参与处理由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的突发事件;承担劳动保障监察统计;制定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负责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监督检查;负责全市劳动监察业务的指导。

外国专家局(副县级)

编制全市引进国外智力、出国(境)培训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引进国外智力中的重大事项;监督检查外国专家来唐和出国(境)培训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的实施。承办全市聘请外国专家及出国(境)培训人员计划方案的审核报批工作,统计、分析聘用外国专家及派员出国(境)培训情况。申报并下拨国家和省引进国外智力专项经费,编制市引智经费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上述引智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

组织实施国家和省重点出国(境)培训项目,办理使用国家和省专项经费出国(境)培训人员的申报事宜,负责其它出国(境)团组培训项目的备案;负责对出国(境)人员的国外监督,查处出国(境)培训中的违规行为。承担国外智力引进的对外联络工作,开辟智力引进渠道;负责与外国官方机构及其它组织建立人才交流与合作关系并签订有关协议。对聘请和推荐外国专家、承办出国(境)培训业务的单位及社会中介组织进行资格认可并提供有关服务。

负责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审核报批工作。监督、协调有关部门和县(市、区)的智力引进工作,提供政策服务,开展业务指导,协调处理国外智力引进工作中的突发事件。建立智力引进服务体系,指导国际人才交流协会工作,培育引进国外智力人才市场;组织协调海峡两岸和港澳地区的人才交流;建立引进国外智力信息网络,完善市级国外人才资源库。建立智力引进成果推广体系,指导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基地和示范单位建设,拟定成果鉴定评估、表彰奖励及推广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负责来唐外国专家的管理服务工作,承办对有重要贡献外国专家“凤凰友谊奖”的评审表彰事宜;承担引进国外智力宣传工作,组织有关智力引进经验交流。协同公安、外事、教育等部门和用人单位做好外国专家的安全、保密工作。

党委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